(2017)陕01民辖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至县马召镇中兴村村民委员会与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马召镇中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经发大厦1幢1单元11层11101室。法定代表人宋元,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至县马召镇中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周至县马召镇中兴村。法定代表人刘凤琴,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至县马召镇中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4民初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而“转包”合同的合同标的是“合同权利”,而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故该纠纷不再属于不动产权利纠纷。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涉案土地位于周至县马召镇中兴村,故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