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与被告大同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广灵县分公司、广灵县交警队黄标车报废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大同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广灵县分公司,广灵县交警队黄标车报废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3民初14号原告:李军,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望狐乡望狐村人,现住广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之妻):张成云,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望狐乡望狐村人,现住广灵县。被告:大同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广灵县分公司,住所地:广灵县蕉山乡殷家庄村东北。负责人:李志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广灵县交警队黄标车报废办公室,住所地:广灵县壶泉镇转盘西。负责人:王维义,职务: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灵县交警队干警,现住广灵县。原告李军与被告大同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广灵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广灵县交警队黄标车报废办公室(以下简称黄标车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云,被告黄标车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灵汽车拆解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残值45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4日,因李军所有的车辆晋B400**号奥龙半挂车到报废时间,黄标车办公室让李军将该车开到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指定场所广灵县肉联厂院内进行拆解报废,后李军领取了报废车国家补贴16800元,但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却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原告车辆残值,李军多次找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负责人李志国催要,一直借故不给,后来只同意给付1000元,李军的车辆净重9.05吨,应得到4525元,故原告根据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黄标车办公室辩称,李军去过交警队,负责人王维义也给李军和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联系过,也和市里边相关人员咨询过应该怎样支付,但关于残值的给付标准没有明确文件,交警队黄标车办公室只负责办理汽车注销手续,残值如何支付,与交警队黄标车办公室没有关系。开庭后,广灵汽车拆解公司的职工张志强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到庭,经询问,对李军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车辆照片、行驶证没有意见,对其他证据不清楚,对李军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按照大同市汽车报废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文件执行,同意支付李军1000元,李军主张的请求没有理由。李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车辆照片、行驶证,经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黄标办公室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供的大同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其意见认为规定的内容不合理,李军主张应按照每吨500元的价格支付残值费。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对文件无异议,黄标车办公室称不清楚。本院认为,该文件是由大同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市场行业价格出具的,对内部具有约束力,对外执行统一标准,因此,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应按此文件执行,根据文件精神内容“在不损害交车单位和企业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当前废钢铁市场价格和全省各地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回收价值,我们制订新的报废汽车回收价格为每吨280元,具体车型价格如下:重型载货车1000元/辆”,故应按照每辆1000元支付李军的汽车残值费;2、对原告提供的废铁价格行情资料(来源于财经网下载),证明山西统一废铁为550-610/吨,黄标车办公室的意见是与办公室无关,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称不清楚,本院认为,该资料是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不能正确反映各地市的废铁价格,其标准不能适用于各地方的情况,法律效力低,因此,本院不予采纳。3、对原告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用于证明报废汽车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黄标车办公室和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称不清楚和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办法是国务院出具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汽车报废行业应遵照执行,故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应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对李军支付汽车残值。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4日,李军所有的车辆晋B400**号奥龙半挂车到了报废时间,广灵县交警队黄标车办公室让李军将该车开到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拆解报废,后李军领取了国家补贴16800元,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按照内部文件按每辆报废汽车价格支付李军汽车残值费,同意给付1000元,李军不同意,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对李军的报废汽车进行拆解,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对汽车的残值费国家已不进行规定,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物品价格,李军将报废汽车交给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拆解,说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故对李军要求按550元/吨计算的残值费,本院不予支持。对广灵县汽车拆解公司按1000元/辆价格支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李军要求黄标车办公室承担责任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大同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广灵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军报废汽车残值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有和人民陪审员 苏拥军人民陪审员 乔海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彬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