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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段会平、鄂托克旗金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段会平,鄂托克旗金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91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817085475C。负责人张鹏翔,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段会平,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托克旗金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万象大酒店底商,组织机构代码69594477-9。法定代表人刘沛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与段会平、鄂托克旗金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段会平、鄂托克旗金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916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赵  均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永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