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国际与叶胜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际,叶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9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际,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叶胜忠,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国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9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叶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被执行人叶胜忠偿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34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李润军负担200元、李国际负担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叶胜忠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胜忠自动给付申请人李国际934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李国际自愿负担(已缴纳)。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甫审判员 杨艳霞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