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伟平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平,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791号原告:吴伟平,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鲜红,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韦伟,经理。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忠霞,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伟平诉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吴伟平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9101元,减半收取9550.5元,由原告吴伟平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吕 玮审 判 员 孙修乙人民陪审员 石凤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静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