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山钜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福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钜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福祺,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317号申请人:黄山钜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30号君悦华府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21M728(1-1)。法定代表人:王占军,总经理。被申请人:毕福祺,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方芳,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人黄山钜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毕福祺、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山钜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毕福祺、方芳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黄山钜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军自愿以其所有的皖J×××××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钜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毕福祺、方芳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停止办理王占军所有的皖J×××××号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黄山钜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