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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4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珺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467号之二被执行人:董珺,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关于董珺犯受贿罪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刑终4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室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珺负担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董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董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董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6100元,该款已提取作为罚金。被执行人有一辆京牌小客车,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但未发现车辆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董珺配偶杨冰瑶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杨冰瑶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杨冰瑶银行存款42527元,该款已提取作为罚金。4.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董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珺犯受贿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6日。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董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芳芳审 判 员  谭 勇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