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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孙晓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恢132号孙晓阳,男性,住南阳市。本院在执行孙晓阳罚金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孙晓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明团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徐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