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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姚某1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1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1(曾用名:姚某2),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2日以姚某1犯抢夺罪对其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梅河口市看守所。辩护人:韩春艳,梅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1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立国、王欣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1及其辩护人韩春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1于2017年2月9日23时40分许,从用链锁锁着的双开门缝,钻入梅河口市铁北街一狗肉馆内,将正在狗肉馆房内睡觉的店主林某吵醒,林某发现姚某1后拿自己的苹果7手机欲打电话报警,姚某1上前将林某手中的手机抢走,林某又拿起另一部VIVO手机,又被姚某1抢下。后林某与姚某1发生撕扯,姚某1摆脱林某后拿手机跳窗逃跑,逃跑过程中将VIVO牌手机掉落在狗肉馆内。姚某1回到家后,用林某的手机加自己为微信好友,将林某400元人民币转入自己微信账号中。经鉴定,林某被抢的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姚某1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姚某1的辩护人提出:1、姚某1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2、姚某1认罪态度诚恳、反省深刻;3、姚某1家属有超额退赔意愿,但被害人要求过高,才未达成协议;4、微信转账的400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1于2017年2月9日23时40分许,从锁着的门缝钻入梅河口市铁北街大朝鲜狗肉馆内,将正在屋内睡觉的店主林某吵醒,林某发现姚某1后拿自己的苹果7手机欲打电话报警,姚某1上前将林某手中的手机抢下,林某又拿起另一部VIVO手机,又被姚某1抢下,后林某与姚某1发生撕扯,姚某1摆脱林某后拿手机跳窗逃跑,逃跑过程中将VIVO牌手机掉落在狗肉馆内。姚某1回到家后,用林某的手机加自己为微信好友,将林某手机微信中的400元钱转入自己微信账号中。经鉴定,林某被抢的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另查明:被告人姚某1于2017年2月19日主动到梅河口市看守所投案,梅河口市看守所将其交由辖区铁北派出所处理;涉案苹果7手机已经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法律手续、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梅河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1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1有犯罪前科,且在缓刑考验期刚刚届满后重新犯罪,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对其从重处罚;姚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姚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1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光庆审判员  侯 良审判员  汤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