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8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韦信洪、罗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信洪,罗新,黄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8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韦信洪。被执行人罗新。被执行人黄惠兵。申请执行人韦信洪与被执行人罗新、黄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381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韦信洪归还借款7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韦信洪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法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9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罗新、黄惠兵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进行调查。经查实,被执行人黄惠兵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罗新无银行存款、车辆、土地,仅有位于合山市人民中路(市妇保站)1栋101号房屋(房权证号:合房权证岭南字第××号)。本院已查封该房屋,但暂不宜处置该房屋。申请执行人韦信洪同意被执行人罗新分期履行的方案,即从2017年6月起,被执行人罗新每月归还1500元给申请执行人韦信洪,直至偿清本案的债务为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惠兵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韦信洪也同意被执行人罗新分期履行的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381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6)桂1381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的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农于宁审判员 覃桂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