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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石玉丰与陈海涛、赵园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丰,陈海涛,赵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49号申请执行人:石玉丰,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陈海涛,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园华,女,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石玉丰与陈海涛、赵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875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1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449号与(2016)黑0103执3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