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房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101号原告:房某,女,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李某,男,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占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