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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4632号原告:宁波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江南路285号2幢2130室。法定代表人:沈永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琴琴,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程,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6号。法定代表人:郭百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俞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