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玉军与李永正、甘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军,李永正,甘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保8号申请人李玉军,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生,住商城县。被申请人李永正,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生,住商城县。被申请人甘思华,女,汉族,1970年2月11日生,住址同上,系李永正妻子。申请人李玉军与被申请人李永正、甘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524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玉军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发现被申请人李永正、甘思华暂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商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4财保12号民事裁定案因无可供保全标的而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