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333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孙某,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身份证号码36232119760516405X。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