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哈思敏与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金达实业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思敏,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金达实业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228号原告:哈思敏,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天,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771号光耀美居五层A区548号法定代表人:罗宇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银川金达实业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江南水乡景园A区3-27号。法定代表人:谢金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哈思敏与被告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金达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赵晓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