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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子与被告周淑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子,周淑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896号原告:李明子,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海,鸡西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的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正,鸡西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的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淑莲,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李明子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X大冷面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李明子向本院申请将被告鸡西市鸡冠区X大冷面饭店变更为周淑莲。后李明子又以周淑莲已死亡,无法确定被告为由,��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明子负担。审判员  王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