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子与被告周淑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子,周淑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896号原告:李明子,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海,鸡西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的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正,鸡西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的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淑莲,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李明子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X大冷面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李明子向本院申请将被告鸡西市鸡冠区X大冷面饭店变更为周淑莲。后李明子又以周淑莲已死亡,无法确定被告为由,��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明子负担。审判员 王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