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789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7500952487。法定代表人孙宗,总经理。被告:刘梅,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了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刘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