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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与被告任环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任环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029号原告:李伟,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被告:任环艳,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任环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判员王明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