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9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万楮贸易有限公司、易乐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终911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广州市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易建章,广州市万楮贸易有限公司,易乐霖,苏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9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易建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延荣,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凯凯,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孔倩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杨,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琼,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易建章,香港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原审被告:广州市万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易乐霖,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易乐霖,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原审被告:苏畅,香港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上诉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四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称其与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为2238元,由上诉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军梅审判员  张明艳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心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