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XX财、吴林锋等与邱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财,吴林锋,XX兴,XX菊,邱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846号原告XX财,男,生于1972年12月1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告吴林锋,男,生于1976年3月2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告XX兴,男,生于1979年7月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告XX菊,女,生于1974年4月2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邱毅,男,生于1986年3月2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财、吴林锋、XX兴、XX菊与被告邱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财、吴林锋、XX兴、XX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财、吴林锋、XX兴、XX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财、吴林锋、XX兴、XX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财、吴林锋、XX兴、XX菊负担。审判员 林定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