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商菁菁与赵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菁菁,赵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870号原告:商菁菁,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赵霞,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负责人:李立辉,经理。原告商菁菁与被告赵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商菁菁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菁菁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商菁菁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