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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陶松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松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松,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陶松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4栋1楼大厅电梯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2.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松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及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陶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12.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祁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