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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78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为本金的5%,未约定还款期限,有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据可以证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拖,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偿还完之日终;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某曾于2013年5月9日因同一事实将被告刘某某诉至定边县人民法院,该案经审理,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基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驳回起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