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艺飞与张得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艺飞,张得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994号原告:马艺飞,男,1997年11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得印,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中段陈州办事处牛营社区1层、2层。负责人:李华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艺飞与被告张得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艺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艺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马艺飞负担。审 判 员 石青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金慧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