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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8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陕西亿高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天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西安优甫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亿高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天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西安优甫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许建东,陈益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619号原告:陕西亿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红叶大厦A幢19层2101室。法定代表人:李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79号儿童影剧院一层。法定代表人:陈益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优甫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七路西苑花园5号楼5层10-22号。法定代表人:卜田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建东。被告:陈益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亿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西安优甫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许建东、陈益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亿高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80元,减半后为184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黎打印:相丽华校对:张黎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