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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被告单位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刑更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罪犯李运河,男,1975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大李镇徐常村常庄*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6)沪0120刑初1893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运河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于2017年4月2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李运河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运河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认为罪犯李运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22时30分许,罪犯李运河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轿行村240号犯有赌博的违法行为。2017年4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罪犯李运河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矫正日常行为奖惩(司法奖惩)讨论记录,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刑初1893号刑事判决书等。本院认为,罪犯李运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违法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沪0120刑初189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李运河宣告缓刑五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李运河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李晓杰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盛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