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戴艳霞与河南幸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艳霞,河南幸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国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4333号原告戴艳霞,女,汉族,1987年8月14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河南幸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北华山路东中晟银泰国际中心2709房。法定代理人申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国华,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艳霞诉被告河南幸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艳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戴艳霞承担。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