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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戴艳霞与河南幸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艳霞,河南幸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国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4333号原告戴艳霞,女,汉族,1987年8月14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河南幸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北华山路东中晟银泰国际中心2709房。法定代理人申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国华,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艳霞诉被告河南幸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艳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戴艳霞承担。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