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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学义与郑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义,郑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02民初1555号原告:李学义,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郑小光,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学义与被告郑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义,被告郑小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郑小光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09年4月1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交原告执存,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李学义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郑小光,09.4.11”。借款后,郑小光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抓,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郑小光承认原告李学义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李学义与郑小光均陈述记不清楚借条上的日期由谁做了改动,但均认可是2009年4月21日打的借条。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小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学义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郑小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小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