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许科峰申请原金香等6人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科峰,原金香,王新闯,王心圆,张小艳,王拥军,王社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字第127-7号申请执行人许科峰,男。被执行人原金香,女。被执行人王新闯,男。被执行人王心圆,女。被执行人张小艳,女。被执行人王拥军,男。被执行人王社教,男。本院在执行许科峰申请执行原金香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被执行人王新闯名下的大众朗逸汽车,牌号豫HGG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新闯名下的大众朗逸汽车,牌号豫HGG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冬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