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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9975赵兵与钟兆月、魏安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钟兆月,魏安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975号原告:赵兵,男,1988年1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钟兆月,女,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魏安元,男,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兵与被告钟兆月、魏安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赵兵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居惠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