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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1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明丹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明丹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1640号之一原告: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南街***号东润理想居********号。法定代表人:涂卫,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红全,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嘉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大,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柏,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明丹,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明丹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明丹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0元、诉讼保全费4800元,共计7190元,由原告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生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