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冬梅、陈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梅,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陈晨,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李冬梅与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共计2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晨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乾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050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普街1号12号楼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7412170025。被执行人:陈晨,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3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60713161X。本院在执行李冬梅与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共计2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晨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丽审判员高敦审判员张立忠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郑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