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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秀珍与肖树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珍,肖树波,董利,陈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847号原告:田秀珍,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冉冉,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树波,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董利,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陈晓,女,1998年8月23日,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6471813-X),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代表人董国升,总经理。原告田秀珍与被告肖树波、被告董利、被告陈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田秀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秀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秀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