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892号原告杨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