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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兴秀与杨志中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1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兴秀,杨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兴秀,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杨志中,男,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秦兴秀与被执行人杨志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志中存款3050.00元,现因本院已划拨该执行款项,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志中的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