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兴秀与杨志中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1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兴秀,杨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兴秀,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杨志中,男,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秦兴秀与被执行人杨志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志中存款3050.00元,现因本院已划拨该执行款项,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志中的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