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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3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与周丽梅、梁初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周丽梅,梁初伟,刘英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3民初3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独山路94号邮政办公楼第二层。代表人:李伟宁,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珂,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龙州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资产保全员,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苏,广西广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丽梅,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告:梁初伟,男,1983年4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告:刘英海,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与被告周丽梅、梁初伟、刘英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以原、被告已在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梅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