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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磊与被申请人郭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磊,郭步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953号申请人:于磊,男。被申请人:郭步升,男1。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磊与被申请人郭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步升银行账户存款57万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宋文海、王秀媛名下位于某某房屋,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宋文海名下位于某某车库,建筑面积23.37平方米;宋文海名下位于某某车库,建筑面积33.11平方米车库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步升银行账户存款57万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二、对担保人宋文海、王秀媛名下位于某某房屋,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宋文海名下位于某某车库,建筑面积23.37平方米予以查封。四、对担保人宋文海名下位于某某车库,建筑面积33.11平方米车库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于磊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