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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59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男性,1963年3月2日出生,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周江,男性,1962年7月27日出生,住讷河市;王淑云,女性,1962年10月27日出生,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与被执行人周江、王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找到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恢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书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