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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艾树文诉被告四川威屹商品砼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树文,四川威屹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961号原告:艾树文,男,汉族,住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道明,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威屹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万兴大道37号1单元22-5号。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树文与被告四川威屹商品砼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树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树文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艾树文负担。审判员  黄文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