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川执字第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士学、司志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学,司志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士学,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司志岗,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案在执行吴士学诉司志岗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