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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5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北京业立锦点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宏泰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业立锦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宏泰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5392号原告:北京业立锦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13143号。法定代表人:么艳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鹏,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栋,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宏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243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超,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原告北京业立锦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宏泰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业立锦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业立锦点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业立锦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6元,由原告北京业立锦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业立锦点商贸有限公司4811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席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