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814号原告:徐某,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江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湛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