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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814号原告:徐某,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江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湛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