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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鹰潭市月湖区唛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鹰潭市月湖区唛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执8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唛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路国贸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王振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与鹰潭市月湖区唛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执行金额为27000元及利息。经查,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唛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鑫冰审判员  丁 力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