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391号原告于传喜诉被告蒋运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传喜,蒋运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初391号原告:于传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传德,男。被告:蒋运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传喜与被告蒋运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传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以找不到被告蒋运军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传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于传喜负担。审判员 盘江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阳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