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林金德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776号罪犯林金德,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四会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肇四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德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金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林金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金德虽于2016年11月30日退赃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但仍未退清赃款,且狱内月均消费较高,经退案后并未降低狱内消费,反而消费更高。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金德未能积极退赃,且狱内消费较高,不符合减刑条件,故不予采纳其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金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