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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利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利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775号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泉路与麓松路交汇处延龙综合大楼14楼1493房。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丹,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朱利君,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利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利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高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