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生于1978年4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被执行人:郭某某,女,生于1984年7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冯某某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建琼的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3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 敏审判员 吴兴元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