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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987号原告:刘某某,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徐某某,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自行负担。审 判 员 胡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姜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