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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亚杰等与李广生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杰,高占波,荆凤香,李广生,孙志华,仇亚华,张安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亚杰,女,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占波,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凤香,女,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荆凤香,女,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明,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生,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华,女,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审第三人:仇亚华,女,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红,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安军,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红,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亚杰等因与被上诉人李广生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亚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5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荆凤香、高占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圣博 来源: